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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中心发[2005]002号 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申请的通知

时间:2005年02月01日

各分支机构:
   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公告 2004 年第 29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CNCA 国认证 [2004]74 号《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工作的通知》以及 CNAT 《关于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申请的通知》 3 份文件的通知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制度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取得 CNAT 注册的检查员,不得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活动。 
   总部为了保证方圆系统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以上 3 份文件的要求开展方圆系统强制性产品检查员注册申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申请受理时间: 
   (一)、申请范围 : 在方圆系统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二)申请受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总部开始接受各分支机构申请人的申请; 2005 年 2 月 25 日 截止受理;逾期申报的按照 CNAT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实施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教育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二)、工作经历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人、应具有至少 4 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具有大专学历的申请人,应具有至少 6 年的全日制工作经历;年龄应在 65 岁以下。 
   (三)、注册专业及其条件: 
   1、申请人应按照 CNCA 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编号申请注册专业( 54 类);方圆系统可申请的注册专业及其实施规则编号为:

专业名称

实施规则编号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CNCA -12C -049:2004

瓷质砖产品

CNCA -12C -050:2004

  各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经历、教育经历申请以上两个专业;其他专业均不在此次申请范围内。
   2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专业应由其聘用分支机构相关专业评定人员按照《认证人员管理程序》进行专业能力评定,评定合格后填写“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专业能力推荐表”(填表说明见四),向总部申报。 
   (四)注册级别要求 
   注册的检查员分两个级别即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1、检查员申请人应具有至少 2 年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产品认证工作经历:
   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产品认证工作经历可包括: 
   A、产品认证机构的从业经历,包括:产品认证的受理申请、审核安排、专业能力评价等岗位的工作经历;
   B、产品检测机构从事产品检测工作的经历; 
   C、在企业中从事与质量认证、特别是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经历。
   2 、高级检查员应具有检查员资格 3 年以上或等效经历(等效经历包括自愿性产品检查经历),完成不少于 6 次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完整检查或跟踪检查,并担任不少于 4 次检查组长的经历。 
   三、注册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 CNAT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申请表》; 
   2 、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检查经历汇总表(申请高级检查员适用); 
   5 、 1 寸免冠照片(粘贴在申请表上);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专业能力推荐表; 
   7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能力证明(审核员培训合格证或实习审核员、审核员、高级审核员证等复印件)(如具备);   8 、强制性产品认证培训证明(如具备);
   9 、认证相关资格证书(如具备)。
   10 、注册费: 350 元 
   四、填表说明: 
   1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申请表》:
   注册专业:此栏应只填写实施规则的编号(见二(三) 1 ),所有的申请专业的实施规则标号需全部填写完整。
   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与产品认证有关的专业经历年限相交叉。 
   2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专业能力推荐表》 
   A、此表的填写采用申请人自我描述的方法;
   B、每个注册专业填写一张表; 
   各分支机构专业能力评定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定,评定合格后在“推荐人”一栏签字确认;并由申请人所在的分中心在“机构负责人”一栏签字、盖章后,向总部推荐申报;办事处只需在“推荐人”一栏签字后报总部,由总部盖章。
   五、其他要求:
   1、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申请人只能在一家指派机构申报,当其获得相关注册资格后,除在其指派机构执业以外也可在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兼职执业。
   2、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如具备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能力也可以同时申报注册,但其获得资格后不得从事对国内企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工作,只能受其指派机构委托从事境外企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工作。
   3、申请人的管理体系级别审核员资格的指派机构和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的指派机构可以为不同的认证机构。  
   4、强制性产品检查员的培训:强制性产品检查员培训属自愿性质,培训不是取得强制性产品检查员注册资格的必备条件。
  5、各分支机构应确保所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申请文件信息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相关检查员不予注册,对已取得注册资格的,撤销注册资格,并追究相关分支机构的责任。
   请各分支机构按通知的要求抓紧工作,以确方圆系统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工作的顺利实施。如有其他疑问请及时与总部综合部联系。
   联系人:朴文峰
   联系电话: 010-88411888-689 
   附件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 年第 29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附件二、 CNCA 国认证 [2004]74 号《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工作的通知》 
   附件三、 CNAT 《关于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申请的通知》 
   附件四: CNAT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申请表》 
   附件五: CNAT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专业能力推荐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六: CNAT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经历汇总表》
   附件下载

 

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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